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普通本科生及成人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湖南文理学院章程》和《湖南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湖南文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是学校对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素质高、政治觉悟强,热爱教育事业,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二)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
(三)对学位工作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四)有参与议事热情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身心健康的全职在岗教师;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充分体现年龄结构和学科结构的合理性。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位评定委员全体会议讨论,报校务会决定,可以免除或者同意其辞去学位评定委员全委员职务:
(一)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违反思想道德、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工作变动、调离或者退休的;
(六)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七)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少于2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名。其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专家组成。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专业和院(部)的平衡。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务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由教务处相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查各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
(三)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汇总和报告拟授予学位人员的有关情况。
(四)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和发布会议纪要;汇总学位档案,发布授予学位公告。
(五)制作和发放学位证书;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我校学位授予信息。
(六)受理有关学位评定和授予中的争议和投诉。
(七)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提议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并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