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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校务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2015-11-12 11:49   审核人: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行政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号)和《湖南文理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学校校务会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一条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校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条校务会议成员由学校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总会计师、监察处长组成。议题提交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必要时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可以旁听会议,旁听人员由主持人指定。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与议题提交程序

 

第五条 校务会议主要研究、审议、决定下列重要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落实学校党委讨论通过的关于学校行政事务重大决策的具体措施。

(三)研究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提请党委会审议决定。

(四)研究讨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请党委会审议决定。

(五)研究讨论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提请党委会审议决定。

(六)研究讨论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提请党委会审议决定。

(七)研究讨论学校有关奖惩、各种考核和奖励的重要问题,提请党委会审议决定。

(八)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文化传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常规性工作。

(九)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内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大宗国有资产和物资采购计划、基本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改造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预算外资金使用。

(十)校长认为需要研究、审议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会议的议题应是第五条规定的事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须经分管校领导或有关单位进行认真调查论证。

第七条 会议讨论的特别重大的议题,事先应由校长和党委书记进行商议。

第八条 会议的议题应一事一案,提交的议题要有经充分研究后形成的书面方案、意见和建议,原则上没有议案的不上会,议案不成熟的不上会。多单位协办的议题须事先协商一致;议案材料应简明扼要,事实和政策依据应正确无误,涉及比选的议案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并比较各自的利弊。

第九条 议题的牵头单位应于校务会前三天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议题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填写《湖南文理学院校务会议题呈批单》。党政办公室将汇总的议题报校长审定后通知校务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除紧急情况外,校务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

 

第三章 讨论和决定

 

 第十条 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凡讨论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近姻近亲关系利益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的一般程序为:由提出议题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就议题作说明,提出建议或方案;有必要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由列席会议人员作补充汇报;校务会议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发言应紧扣主题,简单明了,态度鲜明。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并通过一定方式做出决定或决议。议题应议而有决,一时难以决定或有较大分歧的重要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可暂不作结论,待仔细酝酿后,下次再议,但一般应明确提出再议的准备要求。

    第十二条 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校长请假;若会前已审阅了会议要讨论的相关议题材料,可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般情况下,议题牵头单位的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该议题缓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需保密的校务会议事情况,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校务会议讨论及决议情况,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审定签发。校务会议纪要应根据需要印发相关部门和校内各单位。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五条 会议成员如对校务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校务会议决议或决定,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和落实。必要时,责任单位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党政督导室应协助校领导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对相关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报告校长。

第十七条 校务会议决议执行中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原决议不适宜继续执行的,应提请复议。紧急情况下须临时调整原决议的,由有关校领导征得校长书面同意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予以通报并重新作出决议。未经校务会议复议或校长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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