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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2016-06-23 11:50   审核人: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高等教育法》和《湖南文理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一条  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主持党委经常工作的机构。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条  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由本人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党政办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与议题提交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谐校园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听取党务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学校章程、党委会议事规则、校务会议事规则和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5.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工作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学科建设、财务预算和决算、教职员工考评与奖惩、薪酬方案、后勤保障、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以及其它关系学校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人员编制计划和干部职数的设定。

7.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免、推荐、培养、管理、交流、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8.讨论决定对办学规模与条件,以及办学效益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需要学校决策事项;国内外合资、合作重大项目(包括科技文化交流、合作办学等)及对外投资项目;100万元以上(含)大宗国有资产和物资的采购计划的审定;100万元以上(含)基本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含)改造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审定。

9.讨论决定学校在项目建设、大额采购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一次性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超预算支出和未列入预算30万元以上(含)单项支出资金安排;学校对外10万元以上(含)重大捐赠。

10.讨论决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离退休、统一战线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讨论决定推荐校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以及需要党委会讨论的各类选举候选人事项,党内表彰及向外推荐省级及以上优秀人选。

12.研究学校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3.讨论决定校务会、校领导办公会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学校各部门、学院请示党委的重大的问题。

    14.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结合各自的分管工作提出,议题需提前三天送交党政办,并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七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上会前充分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协调沟通。

第八条  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提交的议题要有经充分研究后形成的书面方案、意见和建议,原则上没有议案的不上会,议案不成熟的不上会。多单位协办的议题须事先协商一致;议案材料应简明扼要,事实和政策依据应正确无误,涉及比选的议案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并比较各自的利弊。

第九条  党政办一般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会和列席人员。

第三章 讨论和决定

第十条  党委会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予讨论。在讨论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  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可行性及风险评估。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必须经书记会充分酝酿,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在讨论议题时,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先作议题汇报,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表决的议题,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实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党委书记当场宣布。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七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会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凡涉及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惩以及其它需要保密事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违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九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必要时责任单位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党政督导室应协助校领导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报告党委书记。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决议执行中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原决议不适宜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启动决策程序。紧急情况下须临时调整原决议的,由有关校领导征得党委书记书面同意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予以通报并重新作出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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