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教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健全和完善党总支工作制度,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确保教学院党总支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和《湖南文理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院党总支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由教学院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教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教学院党总支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本单位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重要事项。针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三)研究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管理、交流、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要求,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提出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及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等问题。
(五)听取所属党支部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处理党支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问题,对本单位出现的党员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
(七)研究决定推荐校级党代会代表以及需要党组织会讨论的各类选举候选人事项,党内表彰及向外推荐省级及以上优秀人选。
(八)研究涉及本单位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包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工作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学科建设、财务预算和决算、教职员工考评与奖惩、薪酬方案等,要把好重大问题的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九)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并把好政治关。
(十)研究本单位涉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谐校园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问题。
(十一)研究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工会、团总支、学生会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其它需要党总支会议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五条党总支会议是主持党总支部委员会经常工作的机构。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党总支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由本人向党总支书记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书面意见。根据议题情况,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党支部书记、党代表、学工班主任、团总支书记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可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七条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专职组织员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编写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九条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结合各自的分管工作提出,议题需提前三天送达专职组织员,并报党总支书记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党总支委员应在上会前充分协调沟通。
第十条 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提交的议题要有经充分研究后形成的书面方案、意见和建议,原则上没有议案的不上会,议案不成熟的不上会。议案材料应简明扼要,事实和政策依据应正确无误,涉及比选的议案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并比较各自的利弊。
第十一条专职组织员一般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会和列席人员。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准确界定教学院党总支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内容,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十三条党总支会议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予讨论。在讨论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党总支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会议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可行性及风险评估。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本学院行政负责人意见。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必须经书记会充分酝酿,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湖南文理学院干部选任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十六条 在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参会人员先作议题汇报,其他党总支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党总支书记末位表态。
第十七条需要进行表决的议题,赞成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方能生效。涉及干部问题的表决,赞成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党总支书记当场宣布。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五章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总支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凡涉及干部工作、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惩以及其它需要保密事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违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党总支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必要时责任单位需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对会议研究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决定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党总支会议决议执行中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原决议不适宜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启动决策程序。紧急情况下须临时调整原决议的,由班子成员征得党总支书记书面同意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予以通报并重新作出决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设有党总支的教学院,设有二级党组织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