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四)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 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三、组织制度
(一)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少数民族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有适当比例。
(二)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四、教代会的筹备
(一)在党委的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
(二)换届时,要首先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示代表名单。
(三)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对教代会议题的意见。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整理、审议后与校长协商,然后提请党委讨论,由党委批复筹备机构关于教代会议题的建议。
(五)有关部门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至少于会前十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筹备机构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六)制订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提出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会)组成方案。
(八)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
(九) 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十)制订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向党、政汇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二) 做好其他会务筹备工作。
(十三)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复工会下发开会通知。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2. 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
(1)由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征求校行政意见后,报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结构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如会议需要,方案中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及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或中层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
(2)代表名额的比例
正式代表名额按照在职教职工总人数15%以内确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总名额60%以上,女代表不少于代表总人数的20%,青年教师、少数民族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3)各选区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通过充分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
(4)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学校教代会筹委会代表资格审查组,由代表资格审查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代表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5)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预定名额先从代表总数中扣除,再分配到上述负责人所在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6)工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必要的培训。
2.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处理:
①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调动一般不作处理;
② 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③教职工代表受到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或被判刑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公职留用察看或被判刑之日起即行停止。
④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⑤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原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拟撤销的教职工代表的资格进行讨论,过半数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
①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工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研究答复,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②学校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左右,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按规定时间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过期不予受理。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提案需有一个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的提案,原提案人都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的原则是:
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②是否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③是否具有实际价值,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
④对有争议的提案,应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
3.经过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在大会召开前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4.重大提案应及时提交学校党委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整理好的提案分送到党委书记和校长审阅。
2.由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研究落实到相关部门承办。
3.承办部门填写《提案办复单》,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也可以在大会上当场答复。对不能落实的问题也应及时说明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提案的答复。
4.分管的校领导对承办部门提案答复进行审核,督促其及时办理答复。
5.承办部门应按照答复的实施方案按时落实。如在落实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不能继续落实的,应及时通报提案人并向工会通报。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2.由承办部门向提案人和工会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职责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在大会召开期间,主持会议。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并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由工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数量、构成比例,建议人选同学校行政协商,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教师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应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是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三)主席团成员实行任期制。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负责人主持,全体教职工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如下:
1.由工会向代表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3.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
4.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5.通过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
6.通过代表团正、副团长名单。
7.通过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8.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9.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方式一般应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主要有如下议程,可以根据会议需要取舍:
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代表人数(实到正式代表必须超过应到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宣布开会)。
2.宣布大会议程。
3.校长作工作报告。
4.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5.由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6.由工会主席作工作报告并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的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说明,并提请大会确认。
7.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酝酿、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8.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对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说明。
9.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0.通过教代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11.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干部。
12.根据需要,安排职工代表发言。
13.大会总结。
14.大会闭幕。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分类
1.贯彻实施型决议(决定)
主要适应于校长工作报告和教代会审议、建议权范围的事项。教代会通过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动员和号召全体教职工为实现这些重大决策而共同努力。
2.认可型决议(决定)
主要适应于教代会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对上述问题进行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如果认为可行,就应当作出同意的决议。
对教代会审议、决定范围内的事项,经教代会审议或修改后应当作出决定。
为了保证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准确性、权威性,应坚持“一个议题、一个决议(决定)”的原则。
(三)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如分歧较大,应反复征求意见)。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逐一进行表决。
5.由记票和监票人员宣布各项决议、决定表决结果。
校长对教代会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大会复议。教代会对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意见不一致时,由党委协调。
注意事项:
1.表决方式分举手和投票两种,如遇意见不能集中时,应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为宜。
2.各项议案只有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能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3.表决时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不能搞会外投票。
4.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经修改后再进行复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也可以召开联席会议决定。也可以提交下次教代会再议。
(四)决议、决定的实施
1.校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
2.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校长和校行政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并提出整改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工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五)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工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十一、民主评议干部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必须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工会民主评干工作小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制订评干方案。
(一)评议对象
重点是校级领导干部,根据情况也可以扩大到处室、学院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议内容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三)评议形式
评议形式分为两种
1.口头评议:分“面对面”评议和“背靠背”评议两种。
2.书面评议:常用的有评分式、等级式和评语式三种。
民主评议干部和学校年终总结或者党委考察干部工作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教代会单独进行。
(四)评议的主要程序
1. 宣传发动
宣传民主评议干部的意义,要求教职工代表一分为二全面看待干部,在充分肯定干部的工作业绩、优点的前提下,善意地指出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要求受评干部虚心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干部述职
受评干部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向教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
3.民主评议
按原定评干方案开展评议。
4.归纳整理
专门工作委员会综合评议意见后,填写“民主评议干部意见综合表”。
5.评议意见与受评干部见面,受评干部在综合表上签署本人意见。
6.提出奖惩建议
工会、民主评干工作小组根据教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提出奖惩建议,提交教代会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部门,学校职权范围内的奖惩由学校实施。
十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机构的设置
根据教代会职权的需要,一般可设女工工作、经费审查、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评干、提案工作等常设性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成立其它临时性专门工作小组。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委以3—5人为宜。根据需要,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吸收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工会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对口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工会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校行政协商。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
4.制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业务有关的议案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委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工会汇报。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处理。
4.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5.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持与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十三、教代会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一)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
1. 教职工代表团团长;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3.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4.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5.需要时可邀请党、政其他领导和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业务部门负责参加;
6.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业务骨干和专家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职权
联席会议的职权主要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教代会决议、决定中不适应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2.根据上级教育主管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民主推荐或者民主选举校长的意见,审议通过民主推荐或者民主选举方案。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提交下次教代会予以确认。如被教代会否决,联席会议的决定应中止执行。
(三)联席会议的召开
1.根据党委书记、校长、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团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碰头会讨论确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2.工会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如有文字材料应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3.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对会议的主要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4.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
5.各代表团团长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教职工代表。
6.会议纪要精神由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十四、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合
1.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次不能混淆。两会结合召开时的会议名称为:
×届×次教职工
湖南文理学院 代表大会
×届×次工会会员
2.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合一。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工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能相同的,可以合设。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团可以共同组成。
5.工代会履行《中国工会章程》赋予的职权。
6.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可以一致。
十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一)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二)建档范围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5.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7.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教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9.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小组检查、巡视、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10.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1.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三)管理
1.确定专人管理。
2.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3.民主评议、选举干部的文书资料,被评、被选对象不得查阅。
十六、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十七、附 则
(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原则上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自2013年3月起施行。
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