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及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特制定湖南文理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
2.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3.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文理学院有关规定,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分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4.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指挥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二级教代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6.二级教代会在教学院(部)、芙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后勤处、离退处等单位建立。
7.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1.听取、审议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年初计划等)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审议内容:
①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
②改革方案;
③单位年度创收收入及开支情况报告;
④阶段性工作总结;
⑤其他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宜。
2.审议、通过单位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①落实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②教职工守则、奖惩规定;
③奖酬金的分配办法;
④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批评、推荐等意见,必要时可向上级领导建议给予嘉奖、晋升、处分或免职。根据学院部署参与民主推荐二级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5.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征集一次代表提案。
三教职工代表
1.本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二级教代会的代表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组成。
2.本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按40%的比例确定。并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全局的同志为代表。系部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代表实行常任制,分工会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进行培训,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
3.二级教代会可根据每次会议的内容,由主席团确定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会议,他们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4.代表的权利
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③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有权对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④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⑤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5.代表的义务:
①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②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代的各项任务;
③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④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组织制度
1.二级教代会届期与学校教代会同步,一般为3-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需要有应到会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遇重大问题,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要求召开教代会时,可随时召开。
2.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召开等工作参照《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进行。
3.教代会召开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作为教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凡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由5-7人组成,其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学系、部、院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4.主席团推荐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一人,负责作好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5.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次会议应就主要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对大会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或表决。
6.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各分工会主持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做好二级教代会的建档存档工作,定期向单位党组织汇报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二级单位其它形式的教职工大会不享有本细则所规定的职权。
3.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归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院工会委员会,校工会对其细则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