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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2018-03-15 09:44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规,同时结合我校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指教代会召开期间,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属于学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渠道,也是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加强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校工会委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有关提案工作制度;

(二)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立案;

(三)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

(五)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复先进单位。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提案的撰写、附议均在教代会提案表上实施。

第九条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 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条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规范。

第十一条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 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按时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可以重新提交。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相关部门参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纯属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编号、归类归口办理。提案的办理按照“交办、承办、督办、答复、回访”等步骤进行。

(一)交办。对确定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责成有关单位承办。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提案,应明确牵头承办单位,其他承办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二)承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应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三)督办。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回复。提案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湖南文理学院教代会提案办复单》并及时向提案人进行书面回复。承办单位的办理回复内容要直接、具体、明确,办理回复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一份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存档,一份交提案人。

(五)回访。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流转给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六章 提案的办结、归档

第十五条所有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七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六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代表团应认真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案工作评优,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并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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