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精神,贯彻公开、公正、准确、便民的原则,逐步构建起以“依法治校,民主办学”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条 校务公开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工会、教代会主动配合,纪委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原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保密制度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公开透明、规范运作、注重实效、群众满意的原则。做到实施校务公开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公开原则的确定性与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湖南文理学院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校工会。
第五条 湖南文理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校党政办、纪委、组织部、工会、宣传统战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校务公开实施方案,组织全校范围及面向社会的校务公开活动;
(二)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按规定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三)了解各部门执行校务公开制度情况,提出督查、考核意见;
(四)完善校务公开有关制度,改进校务公开办法。
第七条 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建设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协调全校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拟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公开信息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转达,重要问题要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涉及校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结果等的重要情况,要经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湖南省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工会)。
第八条 其它主要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校工会协调沟通有关方面,做好调整、评议、反馈意见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组织部要把推行校务公开工作作为对各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进一步完善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开展部门所负责的校务公开工作,完成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各学院(部)、教辅及业务技术机构等要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规定建立和实施院务公开及相应的公开制度,要以人员聘任、职称评定、资金运行、津贴分配、对外办学以及涉及师生关心的主要问题等为主要内容,开展院务公开及相应的公开工作,并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部)、教辅及业务技术机构等须有专人负责所在单位的校务(院务)公开及相应的公开工作,定期汇报所在单位校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校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暂时不宜向外公布的事项外,与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教职工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校务公开的重点是: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涉及人、财、物、基本建设等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涉及教职工及学生切身利益包括学生各类资助、入党、评优等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包括:公开事项、执行依据、标准和基本程序、执行组织和执行结果。
校务公开的主要范围是:学校的机构设置、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学校及各部门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学校及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及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及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学校及各部门涉及相关服务的教育收费;招生和录取工作;帮困助学;学籍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教育教学工作;教学评估与管理工作;毕业生就业服务;干部管理工作;宣传思想工作;人事人才工作;科研管理工作;后勤服务工作;安全管理工作;教职工福利及学校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校务公开范围,一般分为向“社会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校内外公开)、向“校内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本校师生员工公开),根据向“校内公开”的不同范围,又分为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本校教职工公开)、向“一定范围公开”(即根据有关文件及相关要求,向校内特定的范围和群体公开)、向“党内公开”(即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在本校党组织内部分层次、逐级公开)。
第四章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一)媒体。充分利用网站、报刊、电视台、宣传橱窗和公告栏等;
(二)教代会。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和载体。要切实发挥教代会的职能,完善教代会的工作制度;
(三)会议。学校通过全校领导干部大会、全校教职工大会、民主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学生代表大会、离退休人员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
(四)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通过编印本部门工作手册或规章制度汇编,向校内外公开本部门管辖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五)公文。学校通过通知、通报、通告、公示等各种文件发布;
(六)其他双向沟通形式。如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接待日、举报电话,设立监督举报信箱以及信访、公示、听证、质询等方式。
第十四条 按照“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内容进行公开。校务公开的主要程序是:
(一)方案提出。由学校各单位提出公开方案,包括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范围;
(二)内容审查。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提出的公开方案,包括准备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范围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三)领导批准。经内容审查后,一般事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重要事项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四)实施公开。经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的方案,按规定以不同方式予以公开;
(五)监督检查。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信息反馈和督促整改;
(六)资料存档。校务公开书面和电子文件与资料,整理一式两份,由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学院(部)分别存档;
(七)对于未列入校务公开目录,而教职员工和学生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由责任部门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限等。
第十五条 根据公开的目的,校务公开分为征询性公开与告示性公开项目两大类,其内容与公开时间要求是:
征询性公开项目:是指在形成决定、决议或重要事项确定前,公开征集全校教职工意见、建议。此类项目一般应在决定、决议形成期或在重要事项确定3~7日前公开。校属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开展讨论或广泛征求意见。在决定、决议形成期或重要事项确定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有关单位。
告示性公开项目:是指决定、决议形成后或事项完结后向全体或部分师生员工通告。此类项目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根据校务公开的项目、内容,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如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文件要求确定公开时限。
第五章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为保证校务公开取得实效,做到事项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定期监督检查校务公开工作,要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各部门是否提交本部门校务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
各部门网站建设情况,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更新时间是否及时;
各部门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
各部门与校务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整理情况;
各部门校务公开工作负责人是否列席与校务公开内容相关的会议以及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对于目录所列的公开事项、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及奖惩制,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校务(院务)公开及相应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公开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对各单位、主管领导工作的考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完成公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凡领导干部违反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不如实、不定期公开有关学校财务情况,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擅自决定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审计中发现突出问题,教职工反映强烈,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作出辞退、处分职工的决定,以及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和有关情况,教职工反映强烈、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四)领导干部不按规定述职、述廉,开展民主评议,干群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五)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严重激化,出现重大群访事件,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六)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相关情况应当公开而未实行公开,职工群众强烈不满的。
第十八条 对有上述所列违反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分别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谈话提醒;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调整领导职务;党纪政纪处分;其他责任追究。
第六章其 他
第十九条 校务公开工作中涉及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高校党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