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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2016-09-16 09:52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营造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良好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术行为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各种交叉科学的研究工作、作品制作、成果发表、学术评价与学术交流、项目申报、成果报奖等活动,其成果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美术、建筑、图形、模型、摄影、音像、软件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湖南文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行为的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并均需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根据《湖南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精神,校学术委员会设置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制订学校关于学风建设的制度文件;在校学术委员会委托下负责对有关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处理。

各教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对本单位各种学术组织和师生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时,配合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查清事实,做到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第六条  加强师生的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从教育引导入手,在师生中开展科学精神、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的宣传和教育。

第三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结论、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八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得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四)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不得故意诋毁、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十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以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最新进展相关资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校受理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一)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二)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视情况予以受理。

(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学校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  定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的行为: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的观点、论据和论述,剽窃他人的数据、公式、图表、资料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隐瞒他人学术观点、结论(包括未发表的演讲、通讯、工作论文)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的行为: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行为;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虚假署名的行为: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未经同意而署他人姓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得私利,在成果申报、成果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成果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

(六)泄密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的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购买、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学术造假等。

第六章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可视其行为和情节,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或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处理及处理建议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损失、暂缓职称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读学生,参照湖南文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院政字[2015]33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后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相关资格和奖励。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复  核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当发生涉及学校教职工或学生的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行为违反和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引发有关社会问题时,将移交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校办通〔2012〕15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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