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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实施办法
2015-08-31 09:55   审核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教育厅党组、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党组发【2014】2号),结合我校《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三)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四)务实高效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符合学校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必须讲求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应当由党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

2.党的建设、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纪检与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校园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4.事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5.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定期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

6.学校中层机构及其内设科室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人员编制计划和干部职数的设定;

7.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校级以上重要奖惩;

8.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定;

9.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研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1.其它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校党委管理干部任免,高层人才引进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干部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校党委管理干部选拔、任免;

2.省管干部培养、推荐、选拔;

3.校级以上党代会代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高层人才引进;

5.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指对办学规模与条件,以及办学效益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需要学校决策事项;

2.国内外合资、合作重大项目(包括科技文化交流、合作办学等)及对外投资项目;

3.100万元以上(含)大宗国有资产和物资的采购计划的审定

4.100万元以上(含)基本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含)改造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审定

5.其它需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指学校在项目建设、大额采购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

1.一次性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

2.超预算支出和未列入预算30万元以上(含)单项支出资金安排

3.学校对外10元以上(含)重大捐赠;

4.其它大额度投融资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会前准备

1.征求意见。党委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会议集体决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干部人事工作应由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征求纪委监察处的意见;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法律咨询。

2.确定议题。会议研究事项,按学校《章程》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决策。一般不能临时提出议题或表决事项。

3.参会人员。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有2/3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才能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可视情邀请有关职能部门、民主党派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双代会”代表等列席。

4.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做好发言准备。

(二)会议决策

1.一事一议。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然后党委成员发表意见。

2.充分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会议决策如有分歧,主持人暂缓拍板,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决策。

3.主动回避。有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决策的情形,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4.民主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讨论干部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党委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决策意见。

5.形成纪要。会议决策必须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纸质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6.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一旦决策,由党委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党委成员牵头组织,绩效优先。

2.党委成员对会议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党委成员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会议重新做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

(二)“三重一大”落实情况应列为党委成员民主生活会和个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对“三重一大”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及时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

(四)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党政督导室和审计处每年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报告,及时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未经会议决策又不符合本办法“决策实施”第4款要求而个人决定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六、附则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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