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文理学院(下称“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批、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相关文本报学校党政办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订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条 学校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党政办,负责涉及学校事务所有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各二级单位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负责与之对应的合同管理,并应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细则。
第六条 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党政办机要信息科统一管理和使用,并遵守《湖南文理学院印章管理规定》,校内单位或个人只能使用合同专用章签署合同。
第九条 学校党政办统一制定合同办理流程表,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均须遵循流程表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可以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除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校长可授权其他校领导为合同事务的委托代理人,其他校领导为代理人的,应当有校长的书面授权。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其他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学校或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核实;对合作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必要论证并按统一示范文本草拟合同。
对方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或格式合同的,申请单位应当会同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的审查和核对,必要时交党政办法制科和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党政办机要信息科留存一份合同原件送档案馆存档,管理部门和党政办法制科各留合同复印件一份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或重大分歧时,管理部门不能决定的,应报请主管校领导批示或提请校务会和党委会决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管理部门负责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相关校内履行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管理部门、履行单位和党政办应组成纠纷处理小组,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学校损失,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由党政办牵头应对诉讼,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因渎职、失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2.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
3.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4.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只是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5.利用学校合同牟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6.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给学校造成利益损失的。
第十八条 党政办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文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