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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18-07-17 10:0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健全以章程为统领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保障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等有关规定,遵循《湖南文理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学校办学和管理,对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等,包括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学校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校党委、校行政、党政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类规范性文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章  制定原则及程序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上位规范,不得与其抵触。

(二)统一性原则。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应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校属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应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学校发展需要,讲求实际,注重实效。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结构应严谨、清晰;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简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规范;形式应该完备,包括名称、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事项)、遵循的原则、具体行为规范、施行时间、解释主体等。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审签与发布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一)规范性文件按工作职责,由相关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必要时,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联合起草,也可明确一个单位牵头起草。有关单位必须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会签;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单位意见及依据。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审定。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以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充分采纳合理性建议。

(四)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规则”“细则”“办法”“决定”“意见”等,但不能称“条例”“规章”。

(五)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分条式或段落式表述形式。分条式表述形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程式化的固定条文格式来表述,采用“第x条”的表现形式;段落式表述形式是指,无程式化的固定条文表述格式,以在自然段落前加序数符号来表述的表现形式。

规范性文件能够采用分条式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条式形式。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一)学校规范性文件在提请会议审议前须经法制办、纪委监察处、发展规划处进行合法性、廉洁性、规范协调性审查。对初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联合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等作出说明。

(三)审查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的规定;

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制度执行是否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其他合法性审查。

2.廉洁性审查。内容包括:

是否符合中央、省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以及是否落实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

是否存在违规扩大单位或个人职权、减免责任的情况;

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权力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3.规范协调性审查。内容包括:

是否与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分歧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回应;

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该类文件草案,应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提请审查。

(四)学校基本制度,以及对教职工利益影响较大、涉及面宽的规范性文件,通过上述审查后原则上应当进行公示,进一步征求师生员工意见。

(五)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应公示未公示的该类文件,原则上不报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审议。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连同审查表、征求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交党政办公室,列入学校相关会议议题。审议规范性文件时,应由起草单位作出说明。

(二)根据学校党委行政会议议事规则,规范性文件报党委会或校务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学术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下设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审议;涉及教职工基本权利和重大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

(三)起草单位应根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审签与发布

(一)起草单位将修改稿上传学校OA办公系统,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党政办公室办文。

(二)党政办公室对受理的文件修改稿进行审核修改后,报请校领导签发。

(三)除依法保密的情形外,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公开。党政办公室按照公文发布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在学校办公系统和信息公开网站发布。

第三章  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党委会或校务会,一般情况下授权起草单位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党委会或校务会明确解释主体,必要时可进行公开解释。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相关文件等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

(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执行单位发生变化;

(三)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

(四)规范对象发生变化;

(五)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或学校实际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

(六)其他有必要对文件予以修订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拟修订的制度实行分类办理。对不涉及制度篇目结构修改、管理权限调整等实质性条款修订,或修订条款内容已经过集体讨论,修改稿经审查后,由分管校领导审定,学校重新发文颁行;需进行重大修订的制度,按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时,应宣布原文件废止。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由起草单位提出,报校务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湖南文理学院章程》的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湖南文理学院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章备案与清理

第十五条学校授权二级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交党政办公室备案。党政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年度汇总、档案移交工作,定期汇编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教职员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廉洁性或协调性问题的,可以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由党政办公室协调起草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起草单位为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直接责任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党政办公室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清理。起草单位对执行已满3年,或标注“试行”“暂行”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清理,并提出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建议。

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合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责成起草单位修订或直接宣布废止。没有公布无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起草单位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由学校研究认定后重新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校内统一公开发布,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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