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建立和完善教学院(部)党政合作运行机制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机制,保证学校年度党政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总支工作细则》以及《湖南文理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院(部)按照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教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事务工作;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建、思想政治教育与维稳工作。
第三条 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本单位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教学院(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决议决定(如中长期发展规划、意见、办法、方案等)。
(二)本单位所属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的选拔与任用、后备干部的培养。
(三)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办学资源配置以及收入分配方案。
(四)本单位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五)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
(六)本单位招生工作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有关教学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本单位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梯队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等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协同创新、产学研合作、科研开发、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后勤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本单位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本单位思想政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武装保卫与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分工会工作、关工委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学生创业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奖惩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本单位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与奖惩等工作中的主要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主要有:
(一)进行调研。党政联席会议前,党政班子成员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师生及有关方面意见,并在充分酝酿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共识。
(二)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教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议题。
(三)讨论研究。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将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主导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除研究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外,会前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及其性质明确会议主持人。凡议题范围属于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条第五至八款的,由院长(主任)主持;凡议题范围属于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条第九至十二款的,由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凡议题范围属于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十三款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主持人。遇特殊情况时,可由受委托的负责人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特殊情况下,可适时召开。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分工会主席、总支委员。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情况,可邀请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党代表、双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参会人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首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一般情况下,会议应对所议问题做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十二条 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方面,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各抒己见,对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另一方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如在决策中认识不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讨论和充分协商后,再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个人的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人会后应及时向其传达会议的情况和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否则,按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及时向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事项,应以适当的形式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根据党政班子分工分头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决定内容,否则,按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在实施决定过程中,若发现决策不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教学院(部)行政和党总支都要严格遵守重要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各教学院(部)每年年底要对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设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教学院(部),设有党总支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湖南文理学院所属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制度》(校党政联〔2008〕4号)以及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